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3号)《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冀经贸研〔2020〕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要遵循我校办学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评选对象
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院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副院长(主管研究生)、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公示、名单推荐、评审材料保存等工作。
四、评选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评选比例和标准
奖学金等级 |
比例(%) |
标准(元) |
一等 |
10 |
8000 |
二等 |
20 |
5000 |
三等 |
40 |
2000 |
(二)学业奖学金参评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各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研究生新生除外)。
(三)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者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或住宿费的。
五、评审程序
(一)公布评审办法及分配名额
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校评审领导小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财政税务学院网站首页公布院评审办法及学校分配名额。
(二)申请与受理
根据学校部署,院评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研究生的申请。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三)评审、公示与上报
研究生辅导员在复核《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汇总并提交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布的评审办法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并将评审结果在本院网站首页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研究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公示期满后,院评审委员会将本单位获奖名单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六、其他问题
(一)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后,学校将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本院负责解释。
(三)在读研究生适用《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