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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本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5

财政税务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方案。

一、参评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已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4. 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 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经贸大学;

6. 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所指导的研究生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导师,应回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根据年度评选申报工作实际,另行公布。

四、国家奖学金名额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以学校分配指标数为准。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基本分

基本分为课程学习考核项目。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

(二)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学科竞赛获奖等计分项目,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等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且在评审周期(即上年9月至本年8月份,下同)内获得。

1. 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集)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论文计分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校科字〔2018〕6 号)分为五个档次(第五档即文件中的“其他期刊”)。一、二、三、四、五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8、6、4、2、1分。同时规定:

(1)论文。期刊须有正规刊号,报纸论文须为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前2 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 1/2 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网络版论文、增刊不计分。

(2)会议论文集。收录到会议论文集的,论文集须正式出版或者能够提供知网、万方、维普网络上在评审周期内发布的会议论文集查询截图。被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到论文集的学术会议论文,根据会议级别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计1、0.5 分。学术会议论文仅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计分,在评审学年发表多篇学术会议论文的最多只记 2 篇。

(3)在评选周期内发表多篇五档论文的,只记一篇。被摘编、转载的论文,按评审周期内学校职称评审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教材须正式出版以现书为准、出版合同等无效;字数只记整数数值。著作每1 万字记 1 分,教材每 1 万字记 0.5 分。字数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字数的,按著作中显示的作者排名位次分之一乘以所有作者的平均字数。著作(教材)分最多计3 分。

3. 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且为本导师组内立项课题。项目级别按照科研处评选科研先进集体的标准认定;厅级单位立项的无到账经费的项目,不计分。

国家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6、4 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 3、2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1 分。

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申请书或者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成员变动情况以结项证书为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

同时规定:

(1)研究生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 9、7、5 名成员(不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参与人计满分,第 2-3 名参与人减半计分,其他参与人按1/3 计分;

(2)研究生参与的省社科联和学校科研处、研究生学院所评的科研、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

(3)参加入选研究生国家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来计分;

4研究生主持省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计 6 分;主持校级学生科研创新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 4、2 分。

4. 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级别按科研处评选科研先进集体时认定标准计分,学会、研究会的获奖不予计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 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 5、4、3 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2、1.5、1 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 6 名计分,第 1 名计满分,第 2-3 名减半计分,第 4-6名按 1/3 计分。

5. 学科竞赛类计分办法

根据赛事组织机构、参加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学生参加的高水平学科竞赛只计“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三项竞赛成绩。同一作品在不同赛事中获奖,按所获最高等级记分,不可累加。

计分标准:国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6.5、6、5.5;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5、4.5、4、3.5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 3、2.5、2、1.5 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 6 名计分,第 1 名计满分,第 2-3 名减半计分,第 4-6 名按 1/3 计分。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

六、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财政税务学院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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